再审成功案例
李金风律师再审成功案例—在发放案款前被执行人已被申请破产,未履行征询义务,海南高院执行裁定被依法撤销
李金风律师成功案例—最高法院撤销了海南高院执行裁定
复议申请如下:海南高院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第四条“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规定,征询复议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导致111383088.25元被执行给徐曼。
最高法院立法的本意在于的执行过程中,强化执行法院移送破产的义务,保证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权利,其重点在于“征询”。“征询”的意义在于: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即应征询各方意见,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如相关方同意,即应中止执行程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程序正义是权利的生命,而“时间”则是“程序”的生命。在破产的征询程序中,在执行款被划转前征询,则执行款将转化为破产财产,如果在执行款划转后再征询,则该程序就失去意义了。
因此,在执行款划转前征询,是征询程序的核心要求。
具体到本案,(2019)琼执异158号执行裁定书也载明“2018年5月8日,本院以《通知书》的形式驳回了来漪滢、闫虹安等人。。。同时该笔款项在扣除执行费用及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尚不足以清偿本案申请执行人徐曼的债权”。即:海南高院已认定,2018年5月8日,海南伟亚公司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条件。
则,海南高院应履行征询义务的时间是“2018年5月8日至执行款划转至徐曼前”,如当事人同意移送破产,则应中止执行,将执行款移送破产财产。如是,债权人的权利方能保证。
对于申请人来说,“程序千万条,征询第一条”。在执行及破产程序的众多规定中,能够真正保护申请人利益的规定及程序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第四条。本案申请人异议的核心也在于征询程序,其他执行及破产宣告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无关。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执异158号执行裁定书大书特书其他执行及破产宣告程序的合法性,与本案复议人的诉争没有任何关系,而在复议人的核心诉求方面,刻意回避。这也证明了海南高院未履行“征询”程序,是错误的,侵犯了复议人的合法权利,导致1.1亿的财产被个别执行,复议人的权利被剥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执异158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 应予撤销,并裁定执行回转划拨给徐曼的111383088.25元执行款及43341966.25元税款。
至于(2019)琼执异158号执行裁定书中提到的移送破产审查的主体问题,与本案关联性不大,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第四条也说明及赋予了执行法院有移送审查的权利。该裁定书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9条得出的“无法径行移送破产审查”的结论,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审查的重点问题为,本案执行程序中支付徐曼111383088.25元执行款是否合法。海南高院在异议程序中对相关事实未予查实,主要存在以下二个方面问题:一是被执行人海南伟亚公司申请破产两次审理结果不同,其原因有待进一步查清。复议申请人称,相关刑事犯罪影响了海南高院在(2017)琼民终202号案件中的审理结果,进而影响到案涉款项能否个别清偿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海南伟亚公司在海南高院向徐曼支付案涉款项之前便申请破产,海南高院于2017年6月作出(2017)琼民终202号二审裁定,维持原裁定,驳回海南伟亚公司的破产申请;海南高院2018年5月28日向徐曼支付111383088.25元执行款,而后间隔一个多月时间,海口中院于2018年7月18日受理海南伟亚公司破产清算案。本案被执行人海南伟亚公司两次申请破产,审查结果却不相同,其间,相关事实和证据有何变化,是否影响本案执行程序中支付相关款项的合法性,海南高院在异议程序中未予以查明。二是对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与本案款项清偿的关系应进一步阐述清楚。本案执行过程中徐曼获得清偿时,是否充分考虑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统筹。
综上,海南高院在异议程序中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执异158号执行裁定,本案发回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