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在实践中, 该条主要表现在法院公告送达不当造成的缺席。案例一: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及电话均已停止使用而无法直接送达,原审遂采取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再审并提供新证据证明被告的真实姓名为“罗某某”而非“罗某”,后案件被发回重审。案例二:原审向被告居住地址邮寄送达被退回后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被告收到执行人员向其工作地址寄送的执行令后提出再审申请,主张原审诉状上已经列明其工作单位,原审公告送达属于程序违法。上级法院认为原审没有采取直接送达就采取邮寄方式,邮寄未果又没有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就采取公告送达,违反法定程序,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案例三:被告收到执行人员向其房产抵押记载的地址寄送的执行令后申请再审,主张该地址在原告提交的诉状及抵押登记材料中均有记载,原审公告送达违法。上级法院认为原审没有将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原因和经过记明附卷备查,致使原审是否应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无从考究,遂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 公告送达是一种“视为送达”方式。适用条件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是在民诉法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五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公告送达。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采取直接送达方式,而是电话通知和邮寄送达,如果邮寄户籍地或注册地被退回就要求当事人公告送达,这就为我们申请再审提供了理由。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如果法院向登记住所地邮寄不达不当然能够引起再审,再审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法院传票通知或电话通知开庭时间错误,导致缺席判决,是否可以做为本再审事由? 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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