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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指南30、再审事由之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8-9-14

30、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否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采用两分法: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则采用三分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都没有诉讼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不等同于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适用该条规定?

如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该条规定。

◆民事诉讼中或再审案件中是否可以直接认定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特别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及再审程序中不可以直接认定民事行为能力。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参加诉讼,是否适用该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即:无诉讼行为能力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只有本人参与诉讼,发表意见,构成再审事由。

◆庭审中未明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申请再审是否允许?

 我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是法院的查明义务,如法院未对未成年人是否由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进行审查或提示,构成重大过失,形成再审事由。

 至于成年人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确实存在无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情况,如因其法定代理人原因导致不能参与诉讼,其法定代理人行为视同其本人行为,其法定代理人放弃诉讼权利视为其本人放弃,不能构成再审事由。如不能归责与法定代理人原因未能参与诉讼,则符合本再审事由。

◆  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是指?

对连带之诉和不可分之诉,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也要受既判力拘束,其对原生效裁判不服的,只能申请再审,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实际指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和缺席判决的被告。

◆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如何理解?

参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三)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具体到实践一般为:未依法传唤,患病、住院,发生意外,出国等。

◆法院未依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或邮寄送达未送达至公开之住所地就公告送达是否构成此事由?

我认为构成再审事由,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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