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 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百八十八条 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最高法院司法实践中,认定新证据比较严格,必须说明逾期提交的合理理由,且一般案件在一二审程序中已尽了举证能力了,再审发现新证据比较困难。但有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做为新证据提供: A 原审中已经举证,且做为主要证据提供,但未被法院认可其真实性。二审后通过公证等形式足以证明该证据是真实的,证明原审提交证据的证据可以做为新证据提交; B 原审中法院对专业性问题的法律关系作出了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认定,二审生效以后有关部门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权威性的解释和说明,该说明应为逾期提交的合理理由。 C 二审中法院认定的新事实,但通过照片或录像等形式证明该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可做新证据提交。但证明力不如前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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