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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如何审查医疗机构对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注意义务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6-7-29

法院应如何审查医疗机构对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注意义务

    尽管医疗机构对患者来说要承担严格责任,但如果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法律责任以后,在确定医疗机构和生产者的责任时,还是要考虑各自的过错的。因此,法院需要审查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作为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销售者之一,医疗机构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购销和对患者施用的环节中必须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这包括:(1)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统一进货渠道,避免因“吃回扣”而购进“三无产品”或者伪劣产品;(3)不得施用禁止使用的产品和过期淘汰的产品;(4)不得伪造产地、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5)不得在产品中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jz品冒充合格产品;(6)正确使用医用产品;  (7)建立购货档案以及严格的“进、销、调、存"和施用管理制度;(8)建立医疗器械证据保全制度和事故调查制度。

    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损害赔偿案件中也不要忽视指示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根据新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 010年版,第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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