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的合理诊疗义务,从反面理解,还包含其不得对于患者进行过度医疗的义务。 附:审判指导 一、“当时的医疗水平"的理解 (略) 二、过度医疗的认定 医务人员的合理诊疗义务,从反面理解,还包含其不得对亍患者进行过度医疗的义务。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定及约定义务,提供了超过患者实际需要的医疗服务,造成患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行为。过度医疗是医疗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舍方面:第一,过度医疗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其主体不包括非法行医昔、药店服务人员。第二,医疗机构提供了超过患者实际需要的医疗服务。如实赫,了不必要的检查等等。此种医疗服务行为超出了治疗疾病的实际需要,对疾病的诊断没有积极效果,是多余且不合理的。第三,过度医疗行为造成,逵、者损害,虽然有过度医疗行为,但没有损害后果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度医疗。第四,过度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虽存在:过度医疗于亍为。但患者的不良后果是由于患者体质特殊、病情异常或者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亦不属于医疗过度。第五,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即医疗机构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诊疗义务。过度诊疗表现为过度检查、过度诊断与过度治疗。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医疗检查方面,重复检查、应用高档医疗设备作一般检查以及进行不必要的检查。二是在治疗方面,小病大治.开大处方,用高价药,滥用抗生素,延长疗程或住院时间,诱导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手术。三是在医疗保健方面,用高档设备进行普通检查,用吃补药或补品的方式代替保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医务人员的合理诊疗义务》,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前沿》(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4年版,第152--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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