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情形下,医疗机构未履行紧急救治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没有实施紧急救治义务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在审判中处理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行为的性质。诊疗活动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参与的活动,在该活动中,医疗机构组织实施医疗救治,患者请求并获得医疗救治,其目的是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即法律上的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是人的最重大利益,如果将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作为其一项权利,则医疗机构不行使医疗救治权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相应地,患者需要获得医疗救治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医疗活动中患者请求并获得医疗救治(包括紧急情况下请求并获得医疗救治)应当是患者的权利,医疗机构买施医疗救治则是保障患者该权利的对应义务。 生命垂危患者的病情特点要求医疗人员必须迅速实施救治,否则就会造成患者生命健康不可逆转的严重损害,在法律上规定患者的紧急救治权是对人的生命健康价值至上的肯定,是非常必要的。所以,在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请求并获得救治理应是患者的权利,紧急救治权应是患者的权利且应是医疗机构的义务。如果在法定情形下,医疗机构没有履行紧急救治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405~40 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