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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链接服务涉及侵犯著作权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6-4-14


 

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判决时间:20001 21 9日,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搜索引擎网站与搜索到的侵权网站建立临时链接的,并不构成侵权,但其在知道链接的网站是侵权网站后仍不断开链接的,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网站通过搜索引擎与其他网站发生链接,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被告搜狐公司根据搜狐网站访问者的检索要求,通过搜索引擎进行搜索后,将从互联网中得到的数据经过分析和编排索引,然后把与访问者检索相关的信息提示给谤问者。为便于访问者根据提示进入该信息来源的相关网站或者网页,在提示中设置临时链接。这种临时链接,不同于网站之间按照事先约定建立的固定、长久的链接。

    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人类能够获取外界的大量信息,提高了人类生活质量,深受公众喜爱。由于互联网的特点是信息量庞大,公众在使用互联网时需要一种检索技术,以便迅速地从互联网的大量信息中查找到自己所需要的特定信息,搜索引擎技术就是在这种社会需要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因此,搜索引擎技术的存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在当今互联网的虚拟世界中,链接的方法被大量使用。链接是在互联网上实现快捷地传递和获取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是互联网的重要功能。网站经营者利用这个技术将本网站和其他网站的信息连接在一起,在达到为自己网站招揽更多访问者这一目的的同时,也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极大地方便了互联网的访问者。在搜索引擎中设置临时链接,是为了使互联网的访问者在查找到自己所需要的特定信息的提示后,能尽快到达特定信息存在的网站或者网页。

原告刘京胜通过搜狐网站搜索引擎的帮助在互联网上查找自己的翻译作

品,从直观的表象看,刘京胜是通过搜狐网站页面的提示,一步步进入到登载自己作品的网页,搜狐网站好像是该网页的提供者。从技术角度讲,搜狐网站仅是将搜索引擎搜索的结果提示给刘京胜,然后通过链接功能引导刘京胜到达了信息来源的网站。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公证文件载明,当显示器出现“《唐吉诃德》[西班牙]塞万提斯著、刘京胜译”的页面时,该页面的地址栏中不是搜狐网站的地址,而是其他网站的地址。这个事实足以证明,当刘京胜看到这个页面时,刘京胜已经通过网站之间的链接从搜狐网站到达其他网站.支持这个页面在访问者的终端显示出来所需要的信息存储在其他网站的服务器上,没有存储在搜狐网站的服务器。搜狐网站既没有将这个页面显示的内容直接上载到互联网,也没有对这个页面所显示的内容进行复制并存储。搜狐网站所做的工作,只是通过搜索、链接,将刘京胜引入登载其作品的网页。

    搜索引擎技术使公众能在互联网的大量信息中快捷地查找到自己所需要的特定信息,链接技术则使公众能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中迅速到达自己要去的网站或者网页。两项技术的正当使用极大地方便了互联网的访问者,其有益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应当肯定。但是,由干互联网上各类信息内容庞杂、数量巨大,各网站之间既具有互联性、开放性也具有独立性,因此搜索引擎搜索到的信息必然会良莠不齐。网络服务商无法对搜索引擎搜索到的信息先行判断是否存在权利上的瑕疵,然后再决定是否设置临时链接。如果一定要求网络服务商这样做,其结果必然是网络服务商因惧怕承担侵权责任而放弃提供搜索引擎服务,或者不在搜索引擎中设置临时链接。

    这两种结果都会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当搜索引擎搜索并链接来的网上信息有权利上的瑕疵时,一般应当追究该信息制造者的法律责任,不能责怪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网络商。本案被告搜狐公司在搜索引擎中设置临时链接的行为,不侵害原告刘京胜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 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本案原告刘京胜对1995年漓江出版社出版的《唐吉诃德》享有的翻译作品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是对著作权的侵害。维护合法权益,制止侵权行为,是每一个公民、法人应尽的义务。当得知侵权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任何与该侵权行为或结果有一定关系酌人,都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侵权结果扩大。

    应当指出,链接的作用使在互联网上传递和获取信息更加快捷,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但如果有权利瑕疵的信息内容被设置链接,也必然会使其侵权结果扩大,客观上发挥了帮助侵权的作用。被告搜狐公司向公众提供搜索引擎服务,通过搜索引擎与侵权网站发生了临时链接。搜狐公司虽然难以控制搜索引擎的不特定搜索结果及其附带的临时链接,但完全有能力控制对特定网站或网页的链接0 20001 024日,原告刘京胜提起侵权诉讼时,虽然因不了解两种技术的不同而将搜狐公司的链接行为指控为上载,但是毕竟将自己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以及希望尽快制止侵权的意思表述清楚。搜狐公司收到起诉后,明知自己网站与侵权网站的链接侵害了刘京胜的合法权益,本应及时断开链接以避免侵权结果扩大,搜狐公司却不采取这种正当措施,仅以上载与链接在技术上的不同来辩解没有侵权。特别是开庭审理时,刘京胜已经明确要求其断开链接,搜狐公司仍予拒绝,又延迟7天后才断开。搜狐公司这种漠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行为,致使侵权状态得以延续,扩大了侵权结果,起到了帮助侵权人实施侵权的作用。依照《著作杈法》第45条第(8)项的规定,搜狐公司应当对自己的这种行为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刘京胜请求搜狐公司在搜狐网站和《北京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 0万元,缺乏合理性。鉴于搜狐公司现已断开链接,并考虑到搜狐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赔偿数额应由法院酌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 1年第5期(总第7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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