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悦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案(一审判决,时间:2004年4月2 3日,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时间:2004年1 2月2日,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要点提示:以网站的名义,在网站的页面上向公众传播其搜索、编排和整理的被链接网站使用的作品,该行为构成对被链接作品著作权人的侵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一家香港唱片公司,系涉案《三秒钟》、《制造浪漫》、《记事本》等3 5首歌曲的录音制品的制作人,从未授权任何人在互联网上使用涉案的音乐作品0 2002年8月20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了[2003]京国证民字第0 6 9 2 6号公证书及公证刻录的光盘,该公证书载明了在被告网站上下载涉案音乐制品的过程,原告以此作为指控被告侵权的证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 1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原告系《三秒钟》、《制造浪漫》、《记事本》等3 5首歌曲的录音制品的制作者,享育3 5首歌曲的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权,其权利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被告通过网站链接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原告的录音制品,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录音制作者权利的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1条、第47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世纪悦博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正东唱片公司享有录音制作权的《三秒钟》等3 5首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被告世纪悦博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正东唱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含合理诉讼支出费用);驳回原告正东唱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世纪悦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世纪悦博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一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76-387页。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刘勇,责任编辑:方金刚、郎贵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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