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能否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变更请求的限制和例外情况全说明
再审的核心是纠错,而不是重新开庭;再审主要是审查原审判决是否有重大错误或违法,如果允许当事人随便更改诉求,那相当于将再审当做“三审”了,这样既破坏了两审终审制,也会造成诉讼突袭,可能会剥夺对方当事人针对新请求的抗辩权,违背程序公正原则。
所以法院的态度非常谨慎,原则上,再审是不允许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
不过实务情况比较复杂,所以法律上也预留了“口子”,仅在极其有限且特定的情形下,才可能会被允许或部分考虑,且会受到严格的限制:
1、诉讼请求的变更基于同一事实基础
这个是核心的限制条件,也就是新的诉讼请求,必须与原审诉讼请求,基于完全相同的事实和法律关系。脱离原审事实基础的请求一概是不被允许的。
比如原审中,你告对方还钱;再审中,基于同一笔借款,你想增加诉求,要求对方支付这笔借款的利息,这个通常是会被允许的,因为基础实施还是那笔借款。
2、不增改将导致案件无法处理或明显不公
法院再审的时候,发现如果不让你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会让这个案子根本没法往下审下去,或者会导致判决结果明显失去公平,这时法院也可能会破例;比如原来的诉求是要求对方还钱,但执行的时候发现被告早已转移了财产,再审时只能要求查封被告新的房产,如果这种新诉求和原诉求密切相关,而且不增改就无法解决纠纷,法院可能会准许。
另外,或者如果再审裁判,改变了原审认定的基础事实或法律关系,可能需要调整诉讼请求的具体表述或计算方式,以符合再审裁判的认定;但这个不是新增独立请求,而是对已有请求在再审框架内的微调。比如原审错误认定了利率,再审改判为正确利率后,利息计算结果自然需要调整。
3、对方“不反对”
如果对方同意对增加或变更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比如双方都想一次性解决所有纠纷,法院一般也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过这种情况实操中很少见,毕竟对方会担心这样会让自己吃亏。
4、不得超出原审范围:
新增的请求不能构成一个独立的新诉求,如果确实需要主张新的请求或者重大变更,可以考虑另案起诉,而不是通过再审解决。
5、必须和原诉求密切相关:
增加或变更诉求,必须要和原诉求有关系,通常是对原请求的细化、澄清、计算方式调整,或者基于再审认定结果的必要修正,不能是完全无关的新事情,不能是一个新增的独立实体权利主张。在提交申请的时候,要详细论证变更后的请求与原审请求的关联性。
除了上述5条限制之外,还有三种事项需要注意
时间限制
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必须在再审审理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如果过了这个时间节点,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诉讼主体变更
原则上,再审是不允许新增或变更当事人的,但一些极特殊的情况,比如当事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再审,或者原审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等,这个时候,主体变更是为了纠正原审的程序错误,另外新增的当事人,通常是不允许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
再审发回重审后
如果再审的结果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则案件就又回到了一审程序,在重审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依据《民诉法解释》,在符合条件下(特别是原审中曾提出过、但未审理)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不过这个是发回重审阶段适用一审规则,并非是再审审理阶段就允许的变更。
总之,增加或变更诉求,只有是基于原审审理同一基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且属于原请求的细化、自然延伸或必要求证(而非独立的、新的实体权利主张)的极其有限情形下,才可能被法院考虑接受。
提出的时候一定要谨慎,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否则尽量不要尝试变更或新增诉求;而且因为被驳回的概率很大,所以要有足够的心理预期。
当事人应该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充分行使权力,避免在再审阶段面临无法变更请求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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