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明明判错了为什么上诉还是输?一文读懂事实认定错误与法官自由心证的本质区别
很多人上诉或再审,都是因为觉得一审法官的事实认定有误,然而二审法院或高院有时会将其认定为法官的“自由心证”,从而维持原判。那么“事实认定错误”跟“法官自由心证”究竟有什么不同,又如何区分。下面为你详细解读一下
(一)事实认定错误
常见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两大类
一是“无中生有”:也就是判决书中所认定的某个基本事实,没有实质证据支持。
二是“视而不见”:简单的讲,就是根据案件的证据,本应该得出A结论,法官却得出了B结论,推理过程严重违背常理。
比如某个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拿出一张欠条,被告质证的时候说签名是假的。原审法官没有做笔迹鉴定,凭肉眼查看感觉像是真的,就判被告还钱。被告上诉,高院审查后认为,在被告坚决否认并申请鉴定的情况下,一审法官仅凭肉眼观察就盲目采信证据,判断过于草率,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于是发回重审。后来笔迹鉴定出来,签名果然是假的。
(二)法官的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不是说法官可以随心所欲的判案。而是指当证据出现“打架”或者证据不完善的时候,法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经验、逻辑、良知来进行判断。
(这个跟前几天说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很大相似性,但其实却有不同,后边会再撰文阐述)
它主要发生下三种情况:
一是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的时候:比如张三说看到李四打人,李四反说张三撒谎,法官需要判断谁更可信,自然需要考虑两人是否有仇,李四平时是否爱惹事等,这判断的过程就是自由心证;
二是证据的证明力强弱不同:一份模糊的监控录像,跟一份清晰的书面证词,法官有权衡量那个更能说明问题;
三是对当事人意图的解读:比如在借款纠纷中,借条中没有注明借款利息,原告说双方当初口头约定了利息,但被告矢口否认,法官就得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关系亲属、借款用途,来判断到底有没有利息这回事。
高院如何区分两者?
关键在于原审法官在事实认定的时候,有没有超出“合理范围”,有没有“乱来”。
高院再审理案件的时候,会重点关注三个方面
(一)证据是否全面、客观,是否故意忽略某些关键证据,导致事实认定偏离真相;
(二)逻辑推理是否合理,法官的推理过程是否存在明显的逻辑漏洞,是否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看程序是否合法,如果法官在诉讼程序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受到影响,那么也是事实认定错误的一种表现。
反之,如果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如果能够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逻辑推理合理题、程序也没问题,那么即便最终判断结果与当事人预期不符,也不能简单判断为事实认定错误,这个可能是法官在行使自由心证权利时的合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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