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判决能否作为申请再审的新证据?
很多人申请再审的时候,费尽心思的终于找到一个另案判决,跟自己案情高度相似的,于是满怀希望的去申请再审,结果却被驳回了,他们其实有一点没有弄明白,很多案件表面看着差不多,其实相差甚远。下面我们就从不同角度,全面解析一下:
01
另案判决能否直接作为申请再审的新证据?
不能直接作为再审的“新证据”,因为另案判决,属于“待验证的证据材料”,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物证”或“书证”。只有当另案判决同时满足“时间新”、“有颠覆性”、“关联紧”三个条件,才可能被视为一个“新的证据材料”。
如果只是案情看上去相似,但没有涉及到原案的关键争议,法院通常是不会采纳的。比如北京的一个案子输了,而上海一个同类的案子却赢了,但上海的案子并没有否定北京案核心事实,这种情况法院通常是驳回处理的。
02
什么样的另案判决才算“时间新”?
在一审和二审的时候,这个另案判决还没有生效或不存在。比如原案判决是2024年12月生效的,而另案判决是2025年3月才做出的。
03
另案判决需要有多大“颠覆性”?
需要达到“盖然性”标准,也就是要能够证明“原审判决极有可能是错误的”即可;虽然不需要百分百证明原审判决肯定错了,但也要符合最高院要求的能证明“原判决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撑” 或 “裁判结果显失公平”两种情况。
04
如何证明另案判决和原案有关联?
可从以下三个角度出发进行论证,对比两个案子的证据清单和争议焦点,制作一个“关联性对照表”提交给法院:
主体关联:两个案子的当事人相同,或者另案的当事人与原案存在一些法律牵连(如共同债务人、关联公司等);
事实关联:另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与原案争议的焦点相重合,比如 “同一笔转账,原案认为是“借款”,另案判决却认定为“货款”;
证据链关联:能补充原案未查明的一些关键疑点(如银行流水去向、签字真伪等);
05
为什么“不可分性”很重要?
“不可分性”是区分“必须再审”与“可另案起诉”的关键,目的是防止重复诉讼、遵循 “一事不再理” 原则,确保司法效率:
如果事实能独立起诉,就不需要申请再审;只有当事实无法单独确认(如股东会决议的真伪,很难单独起诉确认),才满足“不可分性”。
我们擅长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抽丝剥茧,另辟蹊径,挖掘出胜诉点,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
我们的信条:绝大部分案件,只要有悖公平原则,都会有生机,这个生机也许不可思议,也许意料之外,但一定存在。
种种不可思议其实并不复杂,只要把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分析到位不难破解,但困难在于思维固性以及法律认知不到位。
若你正陷在法律难题里,别着急。
愿意的话,可跟我们谈一下具体情况 —— 说不定就能找到翻案破局的突破口。
李金风再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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