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207条第11项规定的再审事由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是否包括二审上诉请求
民诉法第207条第11项规定的再审事由“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是否包括二审上诉请求——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与被申请人曲靖市蓝晖商贸有限公司、马某祥、陈某品、任某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1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为“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该处的“诉讼请求”既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也包括二审上诉请求等。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对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其对案涉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全部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即请求增加担保债权的范围。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但未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的该部分内容,形成二审判决说理与判项明显不符情况,属于在二审中遗漏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情形,应予再审。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申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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