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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对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具有再审利益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1-26 11:06点击:

再审申请人对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具有再审利益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市丽晶傢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原审被告庄某洋、李某弘、庄某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判要旨:

Ⅰ、再审申请人称原审法院对于其他当事人的送达及缺席判决存在程序违法,但再审申请人与其他当事人并非同一民事主体,其他当事人没有就此提出异议。

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已得到充分保障,其对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具有再审利益。

Ⅱ、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审法院不应将抵押物被采取保全措施后产生的利息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但该抵押物为其他当事人名下的房产,该财产权属与再审申请人也无关,原审法院认定被采取保全措施后产生的利息在抵押物担保范围之内,亦不损害再审申请人的权益,故其对抵押物的担保范围亦不具有再审利益。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与其自身权益无关,原审法院的认定并未损害其在程序及实体上的权益。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1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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