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产品分销合同是否有效? 央视3・15 曝光的 "探针盒子 分销合同为何被判无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产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分销该产品的合同无效—— 成都九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 案情简介
2017 年 12 月,天津和合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和合公司)与成都九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成都九正公司)签订《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约定天津和合公司授权成都九正公司在特定区域内销售招财宝产品。
后成都九正公司又分别与天津和合公司及其母公司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壁合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产品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导致不能销售,成都九正公司可要求对方回购产品并退还保证金。
2019 年,经央视 “3・15” 晚会报道涉案产品获取用户手机 MAC 地址后,成都九正公司以产品违法已停止销售为由,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和合公司回购剩余产品并退还保证金。
武清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成都九正公司的诉讼请求。
成都九正公司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一中院二审认为,涉案产品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违法产品,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无效合同,遂判决维持一审关于驳回成都九正公司诉讼请求的判项,并加判对相关产品及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2. 专家点评(齐恩平 天津商业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同时,窃取、滥用个人信息的现象随之出现,公民私人生活安宁频繁被垃圾短信和营销电话侵扰,社会公共秩序也受到一定影响。
个人信息的保护,既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安全。
国家打击非法搜集个人信息行为的态度非常坚决,《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专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规定,加大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彰显了法律对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尊重,构筑了个人信息保护的 “防火墙”。
案涉招财宝产品为央视 “3・15” 晚会曝光的 “探针盒子”,该产品具有未经同意收集不特定人手机 MAC 地址的功能,与其他信息结合可以获取手机用户电话号码,经第三方平台匹配后可进行广告精准投放。
因双方合同标的 “探针盒子” 非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并收缴了案涉产品及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该判决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的引导示范作用,既否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又明示了交易各方均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表明国家依法打击非法搜集个人信息行为的鲜明态度,为大数据时代下作为新型人格权利益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生动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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