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如何区分?员工受伤雇主该怎么赔?新疆高院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案
再审申请人××广告装饰中心与被申请人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案
——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与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虽不相符合,但并不因此而影响人民法院对其再审申请的支持。
(一)基本案情
窦××以其与××广告装饰中心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广告装饰中心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广告装饰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窦××与××广告装饰中心之间是承揽合同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劳务(雇佣)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并判决驳回了窦××的诉讼请求。
窦××不服,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窦××与××广告装饰中心之间是劳务(雇佣)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并判决××广告装饰中心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广告装饰中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认定其与窦××之间是劳务(雇佣)合同民事法律关系错误、认定的赔偿数额错误,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六)项之规定对案件进行再审。
(二)裁判结果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广告装饰中心申请再审所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其实质上是认为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
经审查,××广告装饰中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广告装饰中心对其再审申请所符合的法定情形的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不应当影响其再审申请的成立。
遂裁定对案件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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