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诉讼费有异议怎么办?能申请再审吗?新疆高院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诉讼费用的收取及负担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范围。
一、基本案情
王×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合同纠纷,以叶××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叶××支付转包费及违约金。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王×不服,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改判叶××应当向王×支付相应的转包费及违约金,并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王×在申请再审中提出原判决在案件受理费的处理问题上存在错误的理由。
二、裁判结果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
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
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因此,案件受理费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范围。
王×就案件受理费问题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遂裁定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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