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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申请主体详细分析,民事再审程序适用的疑难问题探究

作者:江显和 发布时间:2025-11-02 22:02点击:

当事人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死亡,应当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如果人民法院以有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一直参加诉讼为由,未中止审理并径行作出生效判决,则可能构成启动再审的法定事由。

裁判生效后当事人死亡,其继承人提出再审申请的,应当提交当事人死亡及证明继承关系的相关证据,以供人民法院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

有多个继承人的,人民法院是否逐一通知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

经通知后,对于提交再审申请书或在再审申请书中签名的继承人,人民法院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没有疑问;但对于不提交或不签名的继承人,是否视为放弃再审申请?

实务中有法官认为,因继承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对于不提交书面放弃声明的继承人,也不能当然视为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人民法院还应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

笔者认为,现在人员流动性大,有些案件继承人很多,短时间内很难查明全部继承人。

为防止再审审查案件审限不必要的拖延和审判资源的浪费,可以将“通知其他继承人”环节纳入后续可能启动的再审审理环节中去依法处置。

继承人中谁申请再审就列谁为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更好操作。

对于不提交再审申请书或未在再审申请书中签名的其他继承人,视为放弃申请再审权利,不列为再审申请人,但应当在启动再审后通知其参加诉讼。

当然对部分继承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对其他继承人也无预决效力,在法定期限内仍然可以申请再审,但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其他继承人一般也不会申请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3条第2款规定,受让生效判决、调解书确定的债权,债权受让人无权对该生效判决、调解书申请再审,目的是防止买卖判决、调解书的情况发生,损害司法公信力。

那么债权转让人,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有法官认为,因其转让债权的行为表明放弃了原审诉讼标的,与生效裁判结果已无直接利害关系,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

笔者认为,债权转让人是原始债权人,虽然已将债权转让,但对原始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债的发生原因、经过、结果等情况最为清楚,在债权受让人无权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债权转让人申请再审,则缺乏对确有错误生效裁判的纠错和监督途径。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即债权人在申请再审之后再转让债权,或者债权转让双方隐瞒转让事实,债权受让人仍以债权转让人身份申请再审,在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后再告知债权转让事实,如果不允许债权转让人申请再审,则后续再审审查和审理程序将难以进行。

案外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立案时应首先对其主体是否适格进行审查。

案外人明显与生效裁判诉讼标的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无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损害其合法权益,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案外人已就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也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否必须以提出执行异议为前提,存在不同意见。

从本条规定的文义内容来看,确实是要在执行过程中以提出执行异议为前提。

但有些案件没有进入执行程序或没有执行内容,如不允许申请再审,则不利于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某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胡某主张其为A公司的股东,但法院经审理后并未支持其诉讼请求,案外人王某主张胡某实际系为其代持股权,其有相关证据可以推翻原审判决,现胡某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由于该案无执行标的,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笔者认为这时可以允许案外人王某申请再审,否则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救济。

生效裁判没有判令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原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主张在认定事实或合同效力等问题上存在错误,是否可以申请再审,还是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笔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根据反义解释,生效判决没有判令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没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自然无权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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