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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主文中判令承担责任的主体与裁判理由中认定的责任承担主体不一致时,可否通过裁定方式对判项进行补正?

作者:转载 发布时间:2025-09-29 21:29点击:

判决主文中判令承担责任的主体与裁判理由中认定的责任承担主体不一致时,可否通过裁定方式对判项进行补正?

——再审申请人薛成飞、青岛鸿盛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统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锦秀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答疑意见】:

法院判决在裁判理由中已阐明一方当事人为案涉责任承担主体,但在判项中却判决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确有不当,此项瑕疵应属笔误,可通过裁定补正的方式予以解决,而不宜就此提起再审。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7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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