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时,是否有必要进行公告?
对于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时,是否有必要进行公告?
最高法判例:
无必要,送达与否其实无损被申请人的权利。
释法说理:
在处理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出现较多的被申请人联系不上、邮寄被退件、原审律师以不代理为由拒收等无法有效送达的情形。
按照最高院关于加强送达工作的规定,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但未扩大到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程序。
对于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送达与否其实无损被申请人的权利,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进行公告。
一是送达与否并不影响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是因为没有改变生效文书的状态,再审针对的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同于二审程序,即使二审是维持原判的结果,如果送达不到依然要公告。
观点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3辑)《民事审判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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