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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时,是否有必要进行公告?

作者:转载 发布时间:2025-09-28 23:46点击:

对于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时,是否有必要进行公告?


最高法判例:

无必要,送达与否其实无损被申请人的权利。


释法说理:

在处理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出现较多的被申请人联系不上、邮寄被退件、原审律师以不代理为由拒收等无法有效送达的情形。

按照最高院关于加强送达工作的规定,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但未扩大到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程序。

对于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送达与否其实无损被申请人的权利,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进行公告。

一是送达与否并不影响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是因为没有改变生效文书的状态,再审针对的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同于二审程序,即使二审是维持原判的结果,如果送达不到依然要公告。


观点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3辑)《民事审判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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