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什么样的情形,会被认定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法律条文规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 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2年4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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