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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审审理期间,符合什么情形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的法律条文规定

作者:法律条文 发布时间:2025-09-26 00:00点击:

第四百零四条

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四)有本解释第四百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2年4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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