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检察院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后,法院应该如何处理"的法律条文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
(一)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二)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三)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2年4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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