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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电话方式同意电子送达后,又以受送达手机号码非以本人身份注册、送达程序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应如何处理?

作者:上海二中院 发布时间:2025-09-20 00:00点击:

当事人以电话方式同意电子送达后,又以受送达手机号码非以本人身份注册、送达程序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应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采用电子送达,应经受送达人同意,这是适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前提条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通过电话等方式确认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确定其同意电子送达。

因此,当事人通过电话方式同意电子送达,并对受送达手机号码予以确认,法院对通话进行录音留存的,即使该手机号码不是以其本人身份注册,也应视为其同意电子送达。

法院通过该手机号码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应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以受送达手机号码为非本人身份注册、送达程序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应当予以驳回。


来源:上海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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