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否就一审法院未就鉴定费用作出裁判为由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当事人可否就一审法院未就鉴定费用作出裁判为由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王宝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水县支行及原审被告文水县振兴化肥有限公司、王某泽、李某泽、米某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答疑意见】: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81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故当事人只有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两类裁定不服的,才可以申请再审。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后,当事人不服该判决,仅以一审法院未就鉴定费用作出裁判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依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而诉讼中的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故裁定驳回当事人的上诉。
因该民事裁定不属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故当事人不能就不服驳回上诉的民事裁定而申请再审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6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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