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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生效后,未上诉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

作者:法答网 发布时间:2025-09-19 12:05点击:

一审判决生效后,未上诉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儋州惠安庄园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贸支行、儋州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答疑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

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

如果当事人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

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因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人民法院对其再审申请依法不予受理。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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