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务中民事再审的12个误区》 误区二:不提供对己不利的证据材料可提高再审率
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全是再审审查经常面临的问题。
如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多份相关合同时,再审申请人只提供原审中提交的部分合同,或者提供缺页的合同文本。
有时,这出于当事人或代理人的疏忽,但更多地是出于如下心态:
让法官在审查时只看到对己有利的证据材料或部分内容,以达到裁定再审目的。
且不说对方当事人可能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仅就裁定驳回还是启动再审的结论选择而言,法官选择前者面临的风险较小。
没有一个负责任的法官会在基本案情或争议内容不清的情况下,草率裁定再审,以致后来的再审裁判陷于被动。
况且,大多数法院要求需要裁定再审的案件,应调阅原审卷宗。
因此,以故意遗漏某些材料或内容,求达到不当引导法官判断的想法,显得幼稚且不专业。
其实,上述情况更多地出现在申诉信访材料中,在诉访分离的格局下,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无论法官还是律师,都应该要以法律之道来应对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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