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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指南第三部分:再审审查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8-10-18

第三部分 再审审查

 

36、再审审查的概念

    再审审查是再审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书后,审查是否符合再审条件的程序,是否决定再审,再审程序中做为的法律文书为再审裁定。

 

37、再审审查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第三百九十八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 在再审实践中,审查期限通常为分配案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后三个月,在最高法院诉讼服务网后台有显示,具体可到92天或93天。

     ◆ 如果诉讼时效将近届满但再审申请尚未准备完毕,可先到现场进行登记,如果再审材料不齐,法院不会发出受理通知书,一般可拖半个月左右。

 

38、再审审查方式

再审案件的审查一般包括四种方式。一是书面审查后径行裁定。二是仅以审查再审材料难易作出裁定的,需要调阅原告卷宗进行审查,也就是调阅一二审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三是对于再审申请人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定的,要询问案件当事人。四是再审听证。

 

39、书面审查

根据《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新民诉法第205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新民诉法第200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管辖错误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不再是再审事由,因此,法院对管辖错误不会进行审查。《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为2009年颁布,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与新民诉法冲突的以新民诉法为主。

◆径行裁定再审实务中不仅是《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列明的程序性案件,本所律师代理过因法律适用错误径行裁定再审的案件。

 

40、阅卷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

 

41、询问审查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97条: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在有新证据且有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必须进行询问审查。法院首先会询问是否属于新证据,对于逾期提交的,会要求说明理由。然后才是新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

 

42、听证审查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 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再审程序中的询问和听证类似与一二审的审理程序,但绝对是不同的,再审不进行实体审理,而是围绕申请人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如没有再审经验的代理律师习惯于按照通常的事实与理由进行表述论证,往往会南辕北辙,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再审程序。

 

43、再审审查中的和解、调解

   在审理立案或者听证过程中的调解,即再审审查阶段,可按执行和解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中第19条规定“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在审理立案或者听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执行和解处理,终结审查程序。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按执行和解处理”;  

   若案件已经进入再审审理程序(裁定再审后的实体审理阶段),可采用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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