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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指南34,再审事由之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8-10-18

34、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此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如:

A 某个案件是根据A判决作出的B判决,假如A判决被撤销或变更(比如通过再审程序或其他形式),那么当事人也可以以此为由申请对B判决再审。

B 借贷纠纷或买卖纠纷中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作出判决, 但公证文书被司法因违法被撤销,可以视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有以下条件: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如果公证书没有以上内容,但作为主要证据被撤销的,符合“(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区别在于撤销决定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的期限是从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算的。

◆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基本重合,但实践中的难易程序不同,不予执行更容易操作。但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毕竟不是撤销,建议同时引用第一项“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和本项再审事由同时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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