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本处所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实践中超出请求数额判决较为少见,“超出诉讼请求”常表现在未按照原告诉请的法律关系判决。如原告请求按照工伤标准赔偿,法院按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判决,房屋租赁合同中原告要求按照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法院按照继续履行支付租金等。超出诉讼请求的法律关系是“超出诉讼请求”的重要表现形式,且容易被忽视,但如果在上诉中未对此提起上诉则失去了再审机会。 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原告诉请较民事诉讼宽松,超出原告直接主张,如原告主张被告履行A文件义务,法院判令被告履行B文件义务,且A文件与B文件存在关联性,就不算超出诉讼请求。 ◆遗漏诉讼请求常出现在原告有数项诉讼请求案件中。 A 法院判令支持其中其中一项或几项,另“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一兜底条款是否包含原告所有其他诉讼请求?需分析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是否对其他部分作出了论证, 如“本院认为”未涉及,应视为法院遗漏了,可以申请再审。 B 原告诉请本金及利息或违约金,法院判令支持本金,被利息及违约金未予论述,视为遗漏。 C 当事人同时提出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且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前提条件的,原判决在主文里仅对给付之诉作出判定,但在判决理由中对确认之诉进行了分析认定的,不属于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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