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起胜诉案例
 
  业务范围
北京再审律师网
联系人:李金风律师
联系电话:18611686971
微信:jinfenglawyer
Q Q:1669029817
E-mail:zaishenyanjiu@126.com
 
首页 - 业务范围 - 锟斤拷锟斤拷锟斤拷锟斤拷锟斤拷    
民事再审指南29、再审事由之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8-9-13

29、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第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三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实践中通常会出现法官和一方代理人是同学关系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回避?

如果法官与一方代理人有同学关系或其他关系,影响到了案件的公正判决,根据民诉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官只有和一方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时,才属于回避事由。即根据最高法院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官和一方代理人是同学关系不属于回避事由。我们深入研究发现,最高法院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生效时间是2011年6月13日施行,新民事诉讼法是2012年及2017年分别作出了修改,民诉法司法解释2015年2月4日实施。根据法律效力等级上分析,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要优先于最高法院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即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法官和代理人是同学关系也需要回避,违反此回避制度且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的可以做为再审事由。

◆应当自行回避和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有什么区别?

在民诉法及最高法院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应当自行回避和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是分开列举的,且法律用语不同,这一区别导致了当事人的权利不同,且在再审中的分量完全不同。

应当自行回避是法官的法定义务,是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及应当回避,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而“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那如果当事人没有发现审判人员有此类行为也就无法申请其回避了,举证责任在于当事人一方,法官没有自行回避的义务。

具体到再审案件中,因回避事项当事人一般没有举证能力。如果是自行回避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该事项不需要当事人自行搜集相关证据如同学关系等证据。再审申请人提出相关问题线索,法院有权要求涉事法官予以自行说明,如确实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即应申请再审。

但如果是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的情形,因法院没有调查取证的义务,且不属于自行回避事项,举证责任完全在当事人一方。如果当事人在一二审中未能查明相关证据,二审后相关证据也不是能够直接推翻事实认定的关键性证据,无法作为新证据提交,当事人也就失去了申请再审的权利。

   幸运的事,法官和一方代理人是同学关系且影响到案件公正判决的, 是法官应自行回避情形,即使当事人无确凿证据,亦可作为再审事由。



[ 打印 ]    [ 关闭 ]   
   上一篇:民事再审指南30、再审事由之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下一篇:民事再审指南28、再审事由之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版权所有 北京再审律师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邮编:100025
电话:010-50959999 QQ:1669029817 邮箱:zaishenyanjiu@126.com
Copyright © zaishen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39253号-6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