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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6-10-18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问题: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房改房是单位根据职工职务、年龄、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相当于将多年积累的工资差额一次性发给职工。因此,房改房中的优惠包含参加房改一方父母的财产性利益。实践中,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规定,房改房一般应登记于参加房改的职工名下。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但该条的适用条件是房改房的产权登记在参加房改的一方父母名下。如果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作一方父母放弃对于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 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登记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应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6条规定,视为对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如果张某父母的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张某和吴某双方名下,可以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我们同意你们第一种意见的结论。

  《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3(总第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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