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开发项目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最终不能进行,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归因于不可抗力 仲圣控股有限公司与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中字第608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国务院于2004年3月20日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据此上海奉贤现代农业区管理委员会于同年3月29日通知停止森林公园建设并于2005年1月5日终止了与仲圣公司的协议的履行。由于鲁能公司与仲圣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作开发关系,仲圣公司要求与鲁能公司共担投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上海奉贤现代农业区管理委员会终止履行与仲圣公司的协议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否给仲圣公司造成了损失,损失额多少与本案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实际上,从仲圣公司所反映的情况看,上海静湖森林庄园项目被停止是由于该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作为不动产项目的投资开发者,对于项目占用地的性质应有充分的了解。仲圣公司所欲开发的项目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最终不能进行,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归因于不可抗力。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zx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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