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国家政策及政府命令致使合同解除,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福州休曼电脑有限公司及福建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福建省体育局合作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责任应由合同当事人承担,对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无约束力。本案争议的合作合同是由国家机关下属的非独立法人签订,此时该国家机关系合同当事人。但合同履行期间主体发生变更,由国家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取代国家机关成为合同的履行主体并续签合同,此时应由该事业单位法人承担合同责任。 本案双方争议的是彩票发行合作合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彩票发行监管机关,对彩票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是其法定职责。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作出的《关于加强电脑彩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体彩中心必须立即纠正与休曼公司之间违规的合作方式。该通知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看,都应视作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命令,体彩中心作为监管对象有义务遵照执行,其在省体委的主持下作出的解除与休曼公司合作合同的行为应视为因国家政策及政府命令致使合作终止,无须向休曼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50~2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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