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起胜诉案例
 
  业务范围
北京再审律师网
联系人:李金风律师
联系电话:18611686971
微信:jinfenglawyer
Q Q:1669029817
E-mail:zaishenyanjiu@126.com
 
首页 - 业务范围 -    
《企业询证函》不能作为确定企业债务数额的唯一证据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6-8-11


   

案例一:湖北省鹤峰八峰民族药化工业总公司与湖北省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企业询证函》是企业间核对债务的一种方式。由于一些企业使用此方式对账不够规范,常被用来平账和规避纳税义务,故人民法院可不将上述函件作为确定企业债务数额的唯一证据。本案中《企业询证函》有热电厂工程款支出等其他证据佐证,形成有效证据链条,可以认定本案债务实际存在。


本案债务绝大部分是热电厂建设工程款,对该款的承担本案债权人和债务人曾以《八峰热电厂资产收购合同》约定以资抵债,但该合同被本案一审认定为未生效,故原审判决债务人继续清偿本案债务,并无不当。本案二审期间,原审法院在另案终审判决中对热电厂的归属作出了明确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4)项之规定,上述生效判决作出的相关认定,可能导致本案原审所认定的事实及处理结果发生根本性改变。为避免两案判决结果发生根冲突,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6·合同与借贷担保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356~359页。


案例二:佛山市南海佳荣制衣有限公司与天津天橡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的实体处理,天橡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了两份《企业询证函》,分别用以证明截至2001年12月31日和2002年12月31日佳荣公司欠付天橡公司的货款数额。天津一中院、天津高院对两份《企业询证函》均予以采信,并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查,两份《企业询证函》上加盖的佳荣公司公章与佳荣公司在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留存的印鉴不符。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且佳荣公司对上述《企业询证函》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天津一中院、天津高院径行采信该证据并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当。佳荣公司与天橡公司均确认双方互有交易往来,且货款采取滚动方式结算,即货物与货款支付不能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对某一阶段的欠款数额予以确认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全面审核双方交易往来账目及凭证的方式确认已经支付和尚未支付的货款数额。天津一中院、天津高院均未对双方交易往来的全部货款数额及支付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5·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844~847页。 



[ 打印 ]    [ 关闭 ]   
   上一篇:双方签字盖章的对账结果可以确认相互间债权债务数额,单方提交的明细表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下一篇: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案外人违约为由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版权所有 北京再审律师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邮编:100025
电话:010-50959999 QQ:1669029817 邮箱:zaishenyanjiu@126.com
Copyright © zaishen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39253号-6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