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起胜诉案例
 
  业务范围
北京再审律师网
联系人:李金风律师
联系电话:18611686971
微信:jinfenglawyer
Q Q:1669029817
E-mail:zaishenyanjiu@126.com
 
首页 - 业务范围 - 锟斤拷锟斤拷锟斤拷锟斤拷    
.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涉及鉴定的处理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6-7-29

.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涉及鉴定的处理

 

    医疗事故的鉴定人是否必须出庭?

    问题:近年来,我们在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发现,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常常以没有先例为由,拒绝委派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出庭接受当事人和法官的质询,并由此引发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之争。对此类鉴定的采信存在两种意见:一一种意见认为,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反驳,就应当作为进行医疗事故赔偿的依据;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比类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需要经庭审质证后方能决定是否采信。因此。只要释疑请求主体或合议庭提出,作为答疑主体的医学会(鉴定人)!必须出愿作证。因为涉及的专业技术性问题必须由鉴定单位进行说明,否则其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请问以上哪种意见正确?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医疗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予以质证。医疗:鉴定结论经法庭质证确认后,具有证据效力。对于鉴定人是否必须出庭接受询问,我国法律无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宜要求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如果当事人或法院对医疗鉴定结论中的相关问题存在疑问,人民法院可以去函要求鉴定机构出具书面意见予以说明。当然对于鉴定结论是否采信,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因此,我们认为,医疗鉴定结论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对于鉴定结论中的相关问题出具书面意见予以说明。鉴定人是否出庭不影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采信与否。

——《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7(总第594)



[ 打印 ]    [ 关闭 ]   
   上一篇:医疗机构可否以停电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下一篇:法院应如何审查医疗机构对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注意义务

版权所有 北京再审律师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邮编:100025
电话:010-50959999 QQ:1669029817 邮箱:zaishenyanjiu@126.com
Copyright © zaishen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39253号-6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