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渔业资源受环境污染损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物权法》第4 5条、第z【6条和《渔业法》第6条的规定,天然渔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渔业资源所有权具体的行使者和管理者。)在渔业资源因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遭受损害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厅政主管部门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 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王蚤理n 。 附:案情简介 2000年1月2 7日至3月2 3日,某市某内河段发生特大渔业污染事故,造成天然渔业水域中的水产品损失量为1 3 1 2吨,天然水产品直接经济损失1 5 1 4 7 。 40元,部分河段鱼类死亡率已达9 9%,原有的鱼类种群已不复存在。同时,作为基础饵料的浮游生物和底栖生物也大量死亡,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巨大。经调查,上述污染损害系因甲公司事故性排放和大量超标排放有机磷等高毒物质造成。2 001年11月2 9日,该市所在省渔政管理处(以下简称渔政处)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请求:(1)判令甲公司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1 5 4 41 1 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年3月2 3日起计算至实际赔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2)判令甲公司赔偿调查费用4 7 6 9】.8.84元等。 200 1年11月2 8日(渔政处起诉前),农业部办公厅以农办渔[2001]㈣号《关于指定某省渔政处对有关渔业污染事故损失进行索赔或诉讼的通知》指定渔敢处向上述污染事故的责任方提出索赔或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天然渔业资源遭受侵害时渔政处可否作,=勾侵权诉讼的原告》,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 9年第2集(总第3 8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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