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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6-7-13

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杈纠纷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场所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原被告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以下争议:一是被告也宁阁酒店是否履行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是也宁阁酒店作为承租人在装修过程中拆除电梯轿厢,出租人被告静升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监督管理之责;三是原告赵宝华自身是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也宁阁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企业,应在合理限度内确保入住酒店的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避免因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人身伤害。就本案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也宁阁酒店未对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作出明显警示,其辩称在通往事发通道的拉门上已张贴警示标志,但根据原被告双方陈述该拉门所在位置当晚并无照明设施,即使存在该标志,也完全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对于也宁阁酒店所持事发通道以及电梯并不包含在租赁范围内,故其无须承担责任的辩称,法院认为,事发通道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可通过也宁阁酒店内的安全出口进入,事发时该区域内的电梯井因轿厢被拆除而空置,也宁阁酒店明知上述情况且对于事发通道及电梯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却未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与原告赵宝华的受损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对涉诉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对也宁阁酒店的相关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被告静升公司和被告也宁阁酒店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静升公司同意也宁阁酒店拆除位于近中兴路的一楼通道内的电梯轿厢并对二楼以上电梯井部位进行改造由也宁阁酒店使用,可视为双方对租赁合同内容的变更,但变更内容并未涉及事发通道以及一楼电梯井部位,故静升公司作为权利人仍应当负有管理义务。现也宁阁酒店在诉讼中表示愿意一并承担静升公司的相应责任,原告赵宝华对此亦表示同意,各方当事人的一致意见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争议焦点三,法院认为,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原告赵宝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的安全20091215目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上记载:“民警到现场后了解系酒店4号通道一楼消防门外近中兴路转角空铺面的电梯井,未设防护措施,致使一醉酒客人掉落电梯井内"结合原告自述可以认定,赵宝华酒后在没有灯光照明的情况下进入事发通道,疏于观察周围环境,步入空置电梯井,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其饮酒影响正常判断力也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关联,故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适当减轻被告也宁阁酒店的责任。

一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总第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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