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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6-7-12

辞职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

 

    问:劳动者因行使辞职权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否应当赔偿?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有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约定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并且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况下,其所需承担的违约金最高也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为其付出的培训成本。这一规定虽然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辞职权,但是对于用人单位的保护有些失衡,容易导致一些用人单位以恶性竞争为目的“挖墙脚”及劳动者的恶意“跳槽"。因此,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的整体框架下对用人单位的利益给予适当的平衡,以实现既保障劳动者的辞职自由,又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的立法目的。故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法定的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在劳动签订时约定违约金,但是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损失赔偿。如果劳动者的辞职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

 《辞职造成的损失是否赔偿》,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总第42),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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