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无证据却以出卖人销售的机器设备是“三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款项,构成了违约,应当继续支付货款 佛山大立针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隋传吉、高密市全吉针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抗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佛山大立公司与隋传吉之间签订了两份纺织设备购销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隋传吉在诉讼中提出涉案机器设备缺少产品标识,属于“三无产品”。机器设备缺少产品标识是能够明显发现的,而隋传吉收货时并未就机器设备是否缺少产品标识提出异议。并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的认定也不能准确说明机器设备交付时的状况o因此,隋传吉认为涉案机器设备交付时是“三无产品”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隋传吉提出涉案机器设备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但隋传吉在7份验收单上签字,并且继续接收佛山大立公司交付的机器设备,这也进一步证明隋传吉对7台机器设备的质量是认可的。隋传吉以佛山大立公司销售的机器设备是“三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款项,构成了违约,应当继续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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