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民间借贷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五、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 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 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 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 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 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 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 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寮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 4年3月25日,公通字[2014)1 6号)。 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 1年第1 1期(总第1 8 1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 1 4年3月2 5日颁布《关于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办理非法集资 刑事案件意见》)。《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意见》第7条和第5条已经改变了 上述公报案例的观点,对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及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或者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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