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的借款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该行为人及其所在法人仍应根据民事法律规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庆南路支行与山东东管胜利农村合作银行票据回购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3 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刑事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具有不同的立法目的,对行为人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评价并不能取代对该行为在民法上的处理。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不意味着其所在法人当然无须承担民事责任。至于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应根据民事法律规范以及相关案件事实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