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被上诉人新疆国标经贸有限公司融资担保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在本案中,两个保证人同时为一定期间内的债务提供不同额度的最高额保证,在此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融资协议约定了由其中一个保证人提供保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并未以明示的方式放弃对另一保证人的权利,另一保证人保证责任并不因此免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选口押汇协议项下,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约定如开证申请人不如期付款,开证行保留或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所有权,并不属于《担保法》规定的物的担保,开证行委托开证申请人销售货物也不是对物的担保的放弃,保证人没有在物的担保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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