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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合同》必备条款未经保证人与贷款银行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不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因而该最高额保证合同不成立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5-1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常州方圆制药有限公司、江阴红星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阴汇纶纺织有限公司、江阴澄邦毛纺织有限公司、周筱晔信用证开证及担保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238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夏银行无锡分行要求方圆公司就红星公司所欠OIWLC0801315号信用证项下的8235297. 63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华夏银行无锡分行与方圆公司于2008415日签订了编号为NJ1603(高保)20080016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但方圆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方圆公司认为,《最高额保证合同》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从本案有关事实看,落款时间为2008415日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华夏银行无锡分行制作的格式合同,虽然在合同尾部所盖方圆公司的公晕和金彪的私章是真实的,但该印章的形成时间早于合同中合同编号、被担保的主债务人的名称、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等合同主要内容的填写时间,合同主要内容均系华夏银行无锡分行的工作人员在空白的格式合同上事后填写,且华夏银行无锡分行的经办人承认填写相关内容后的合同文本并未交给方圆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尾部“金彪”的签名亦系他人冒签。在方圆公司否认其为本案所涉债务出具《最高额保证合同》并认为系华夏银行无锡分行套取方圆公司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出具的空白《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情况下,华夏银行无锡分行并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方圆公司就是为包括本案所涉债务在肉的红星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二审法院关于本案所涉《最高额保证合同》必备条款未经方圆公司与华夏银行无锡分行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不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因而该合同不成立的认定是正确的。华夏银行无锡分行认为方圆公司出具空白《最高额保证合同》构成对该行的任意授权并进而主张方圆公司应当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 court. gov. cnzgcpwsw/zx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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