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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撰写的原则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5-11-2

再审申请书是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工具和载体,也是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案件提起再审最重要的渠道。再审申请书的撰写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目的性

     民事再审申请书是为了说明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符合法定的应当再审条件,是专门给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法院看的,因此,制作再审申请书应当围绕明确的主旨,针对特定的受体进行,要能高效、快捷的解决诉讼中的特定法律和事实问题。

民事再审申请书应当围绕主旨选择材料、不能记流水账,事无巨细。要围绕民事诉讼法的第200条、第201条规定的再审事由展开,目的明确、针对性要强。

2、客观性

民事再审申请书中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绝对客观真实,不容许编造、虚构,乃至扩大或缩小。应在主旨的支配和统帅下选择和适用,要用典型的材料去说明和表达主旨。应当善于将材料的具体叙述与概括叙述方法相结合。要以具体的事实材料说明申请再审的事由和应当适用的法律。

民事再审申请书中表达的事由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切忌主观臆断。在实践工作中,发现部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书中存在很多猜测性的表述,以及与案件事实无关的陈述,甚至包括一些情绪化,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这些表述均不应出现在法律文书中。

3、法定性

民事再审申请书的书写必须符合法律对其写作的法定要求,必须写清楚它应当具备的法定要素。同时,民事再审申请书应当使用法言法语,用法律说话,要准确、全面引用法律条文。缺乏部分要素、甚至关键要素的申请书会造成法官审查工作的困难,例如,没有写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01条具体哪款、哪项申请再审,没有吕明具体的申请再审事由,部分申请书在应当使用法言法语的地方不适用或不准确使用,使用的语言口语化,不能准确表达真实意思。

4、准确性

    再审申请书在语言运用上力争做到精确无误,解释单一,避免模糊,避免歧义。制作再审申请书切忌使用模棱两可、模糊不清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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