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裁定文书包括提起再审裁定和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但是审查程序中还存在其他需要适用裁定的情况,如当事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当事人死亡且无权利义务继受人的等等。在这些情况下,需要有一定的裁定文书标志程序的终结。因此,除提起再审裁定和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外,审査程序中的裁定文书还包括准予撤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的裁定。 1、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 经审查,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驳回裁定驳回。驳回裁定是审查程序中最常用的诉讼文书,集中体现了上级法院对于原判的态度和对再审事由的把握,是对申请再审的终结,分析说理应当充分、透彻、清晰。驳回裁定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书面意见、本院审查认为以及裁定法律依据和主文几部分。 2、提审和指令再审的裁定。提审和指令再审的裁定效力在于启动再审程序。 3、 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的裁定 此类裁定适用于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或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询问或听证的情况。 4.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裁定 此类裁定适用于申请再审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情况。 6. 终结审查程序的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和《受理审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终结审查的情形,在发生这些情形时,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裁定终结审查程序的情形包括:(1)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2)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4)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 共四种情形。 7.审查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处理方式 对于当事人和解且立即履行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即可。对于不能立即履行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做: 一是先下提审裁定,然后制作调解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二是由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制发准予撤回再审申请裁定,不发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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