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未出庭,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吗?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直接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只有查清该内容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未出庭作证即采信该鉴定意见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的,违反法律规定。
经典案例:山东汇某建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烟台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2021)鲁民申719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经查阅卷宗,汇源公司一、二审中均对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烟台国际金融中心B区地下车库渗漏原因及相关责任鉴定报告》提出了异议,且这些异议均集中在涉案地下室渗漏的原因、该原因是否由汇源公司造成、汇源公司是否应对渗漏承担责任等直接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内容,只有查清该部分内容方能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因此,原审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但一、二审法院均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即采信该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依据,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对此应予纠正。
律师提示:
该案例中,当事人对鉴定提出异议,一、二审法院均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即采信该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鉴定人往往会进行出面回复,这种情况下不构成该再审事由。当事人对鉴定人回复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之后须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异议内容方面,法院要求该异议应为具体的、必要的、与专业性问题相关的,以及鉴定人未回复过的。但异议是否成立,决定权在法院。实践中,法院认为,若法院不认可当事人的异议及申请未通知鉴定人出庭,则该鉴定意见可以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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