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徐某向海南高院申请执行异议,认为53140245.50元款项不属于破产财产。海南省高级人民高院作出(2019)琼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之前作出的将53140245.50元移交管理人的(2016)琼执9号第三十二《通知书》。我接受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14名债权人委托,并协调其他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同案债务人,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撤销了(2019)琼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债权人的诉请及主张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