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用行为不构成不可抗力 耀声(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海协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人称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的原因是地方政府征用了其部分项目用地,构成不可抗力。但政府征用行为与借款人是否如期偿还借款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不属于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因此借款人以此作为逾期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791~7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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