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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违约产生的保证金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的承担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5-12-17


编者按:

如无合同约定,保证金损失根据双方过程程度承担。

主张可预期利益损失的前提的及时催促发货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甘肃雪晶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中色东方韶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 384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雪晶公司向中色公司购买氟化铝5 35 5吨,单价人民币6000元/吨,金额为人民币3 2 1 30000元,到港时间为20 1 09月至201 11月,交货地点、方式为天津港需方指定港口仓库。由此可见,中色公司对交货数量、期限方式均为明知,且已通过雪晶公司向其传真发货通知的方式累计发货1993. 56中色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发货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双方并未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明确载明双方的违约责任需以雪晶公司与印度国家铝

业公司签订的《采购单》的履行情况作为计算依据。即,雪晶公司主张的保证金损失并未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此,对于该保证金损失的承担应依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来分配。

    依照正常交易习惯,双方均应积极、谨慎勤勉地履行合同义务。雪晶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中色公司未依约发货时,向中色公司发出过催促通知而中色公司在明知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况下,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向雪晶公司询问收货时间地点等积极履约行为双方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不履行及可能产生的损失都采取放任的态度雪晶公司作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需方虽未构成违约,但其作为《采购单》的供货方,明知《采购单》有没收保证金的约定,但在201147日,印度国家铝业公司通知雪晶公司在四周时间内处理违约问题后,仍未采取诸如向中色公司发出发货通知或积极寻求其他货源等防止保证金被扣除的积极措施,一直拖延至20 1 18月,并最终导致巨额保证金被扣除。因此,雪晶公司对保证金损失亦应承担责任。原审法院酌定双方对保证金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掼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雪晶公司虽主张其作为专营进出口贸易的公司,其购买货物即为转售境外牟利,中色公司作为供货商对此应当有所预见但雪晶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时,中色公司对雪晶公司与印度国家铝业公司之间的交易数量及价格是明知的事实上,《采购单》签订于《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之后,中色公司对于雪晶公司的可得利益范围无法预见,且《采购单》约定的氟化铝的交易也可能受到国际交易价格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要求中色公司在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时对以上因素都能够预见有失公平。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雪晶公司在中色公司未依约发货的情况下,始终未积极催促中色公司发货以实现其依《采购单》应获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该部分可得利益损失,雪晶公司无权要求中色公司赔偿。

    一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 court. gov.cn.7zgcpwsw/zx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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